1.凡購進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防護用品(設備及配件、材料等)必須要有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未取得安全標志不得采購或拒接接受,原則是誰購入誰負責。
凡是自購或通過煤電公司調入煤礦行業(yè)的安全防護用品,納入安全標志管理范圍的,必須由公司供應公司出具由生產廠家提供其產品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不能提供時礦有關部門必須堅決退回不用。
機電、通滅、安檢、生產、綜合管理等部門在自購或通過公司申請采購屬煤安標志管理范圍的防護用品時,必須要求所購產品具有煤安標志,對不具有煤安標志的產品不得采購和接受。
2.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鞋等),未取得安全標志,不得進入煤礦井下。
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防護用品在入井前除檢查其完好、防爆性外,還必須檢查其煤安標志,如無煤安標志不得入井使用。檢修單位的技術員負責本隊經手的設備或材料的煤安標志檢查管理,檢修車間的負責人或工長負責本車間經手發(fā)放的設備或配件的煤安標志的檢查,并做好記錄。
3.礦應有煤安標志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建有相應的管理臺帳。
到貨后的防護用品需由安全管理員或收貨員負責檢驗其煤安標志,庫管員負責登記并建立設備入庫卡 ,記錄清楚到貨時間、型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合格證、防爆證號等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無煤安標志的必須退回供應單位。
其他如通滅、生產、調度、安檢等部室自購及本部室管理的礦用設備、配件的煤安標志由本部室管理負責,并及時向機電運輸部提供和出具所購設備、配件真實、有效的煤安標志證書及證號。
凡是納入安全標志管理范圍的礦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標志的核對、記錄由供應公司三礦供應站負責管理并建立臺帳。